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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锤!物业费怎么收?收多少?武汉新方案正在征集意见 - 凤凰网房产武汉
近日,武汉市房管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自凤凰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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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锤!物业费怎么收?收多少?武汉新方案正在征集意见

越乔
2022-11-28 07:49

近日,武汉市房管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据通知内容显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确保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有效衔接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等文件精神,

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相关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 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发改局、房管(住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确保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有效衔接,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中心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新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

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协商确定。

二、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参照《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DB4201/T534-2017),实行分级定价,具体标准见附件1。

三、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DB4201/T534-2017)公布的服务内容及标准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

在基准价基础上实行上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标人获得“红色物业五星级企业”或在管项目近三年获得过全市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评议“十优满意小区”等荣誉的,每项最高可上浮1%。

可累加,各项累加最高不超过5%。

(二)住宅物业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在3万米2(含)以下的最高可上浮20%;

住宅物业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在3万米2以上、10万米2(含)以下的最高可上浮15%;

住宅物业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在10万米2以上、20万米2(含)以下的最高可上浮10%。

(三)超高层(超过100米)所在的楼栋最高可上浮15%。

(四)各类情形上浮幅度可实行累加,累加后最高可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四、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时,应综合考量项目品质、服务对象等项目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

选择适当的服务星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对照服务星级标准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自身服务能力、市场信誉、既往服务项目经历、群众满意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五、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环节,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关于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

按照《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DB4201/T534-2017)约定物业服务等级的,

应当公示物业服务星级标识以及对应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DB4201/T534-2017)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地方技术规范,具体摘要内容见附件2。

(如有修订,以修订后公开发布的内容为准)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如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二)首次交付房屋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三)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的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暂未直抄到户的水电气暖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

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以及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总分表之间正常损耗,可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九、物业服务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

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

或者中断、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由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或者尚未终止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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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物业 武汉 【责编】 郑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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