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视直播获悉,近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
认定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本营)在“泛悦·城市奥特莱斯”招商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据行政处罚信息显示: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显示:
当事人在“泛悦·奥特莱斯”项目招商活动时,发布的“招商手册”宣称“武汉首个品类最全、品牌最多的城市奥特莱斯、品牌数量近300个、300家奥莱零售品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宣称“项目周边3-5KM范围内18-28岁年轻群体---60万高校学生”的广告未注明出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
应选择一个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市监处罚〔2024〕149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处罚种类: 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 3.5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5月24日
公示日期: 2024年05月24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据公开资料显示,
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股东及出资信息显示:
股东为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金额5000万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